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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合作建房
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出炉啦!
Q:
什么是城乡居民合作建房?
A: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合作建房,是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宅基地或者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联合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装修装饰房屋,用于居住或者发展休闲农业、康体养老、旅游开发、民宿客栈、创新创业、互联网+等产业,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行为。
Q:
城乡居民合作建房范围有哪些?
A:
城乡居民合作建房范围为永定区、武陵源区、慈利县和桑植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及有条件建设区范围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和存量集体建设地。
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的申请有以下规定。
申请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的,必须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由合作方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个人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作建房申请表、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的《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协议》;
(二)合作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三)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
(四)房屋设计图纸和效果图(可从免费提供的图集中选择;
(五)宅基地资格权人提供的住房保障证明材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多户农户,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的,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著的《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宅基地资格权委托协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代为行使农户在合作建房中与宅基地资格权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在不动产登记时,对宅基地资格权备注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合作建房双方需共同签署统一式样的《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协议》,协议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合作建房的位置、目的、用途、方式、合作期限和起止日期(最高期限不超过40年)
农户参与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除外。
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的转让规定如下:
已取得城乡居民合作建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在征得原全部合作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以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原合作建房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且受让方可以继续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建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农户没有依法取得宅基地的;
(二)农户住房没有得到保障的;
(三)选址布局不符合村庄观划的;
(四)不动产权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与宅基地资格权人不符的;
(五)农户有多处宅基地,不符合“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等宅基地管理原则的;
(六)农户宅基地权属界限尚有争议和纠纷的;
(七)借机修建小产权房,进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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